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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黑龙江省将出台中医药发展条例 摆脱发展困境,挖掘宝库精华 我省将出台中医药发展条例 在疫情防控方面,中医药贡献了中国人的智慧和中国人对全球战争“疫情”的解决方案…

黑龙江省将出台中医药发展条例

摆脱发展困境,挖掘宝库精华

我省将出台中医药发展条例

在疫情防控方面,中医药贡献了中国人的智慧和中国人对全球战争“疫情”的解决方案,甚至向世界展示了中医药的强大力量。这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卫生资源、经济资源、科技资源、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省是中医药大省。近年来,我省中医药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我省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产业滞后、中医药人才短缺、野生中医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中医药科研能力不足等。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措施。我省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的《黑龙江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于2018年4月26日废止。目前,我省中医药立法处于空。因此,迫切需要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最近,备受关注的《黑龙江省中医药发展条例(草案)》已提交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让中医药服务惠及千家万户

《条例草案》吸收了湖北、河北、四川、江西、安徽、陕西等省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我省通过实践证明能够有效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丰富中医药服务内容等方面规范了中医药服务。

《条例(草案)》着眼于中医药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针对长期困扰中医药发展的三大难题,即交叉执业、中医药在卫生应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管理,规定了西医开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调整中药制剂使用的条件。同时,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中的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中医药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工作等。《条例(草案)》还规定,中医医院要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救、疾病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条例(草案)》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布局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限制,在我省各地开办的中医药博物馆,在主要负责人的资质和诊室设施方面均有要求。

近年来,中医诊疗越来越普及,医疗保健和疾病预防等医疗服务受到广泛欢迎。《条例(草案)》支持中国医疗保险和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明确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设立预防科。《条例(草案)》还严格规范了中医保健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中医保健机构的注册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疗效。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业务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和“中医治疗”字样。

■保护中药资源,引导产业发展

《条例(草案)》突出中医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种质资源、道地药材和野生珍稀药材的保护,保障了我省中药资源的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给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宏观、方向性和指导性的政策依据,《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保护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和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鉴于我省中药产业发展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引导中药大规模种植,通过土地经营权转让保护和支持种植面积的扩大,省级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为各地发展中药种植提供参考信息,并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协会鼓励种植和养殖规模的扩大。

“提倡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禁止在中药材种植中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超标”“条例(草案)”对保证中药材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还从增强企业竞争力、完善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融合等方面规定了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继承中创新,创新中发展

《条例(草案)》以继承和创新为题,专门设立了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一章。

《条例草案》中“引导中医药活传”、“打造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的内容表明,龙江十分珍惜中医大师、全国名老中医、省级名老中医和基层老中医的临床诊疗经验,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对珍贵的古代中医药文献进行抢救保护。

在创新转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研究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医药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申请中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中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给予指导和帮助。

《条例(草案)》中“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设立教师教育专项工程”、“建设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等涉及人才培养的内容很多,让人眼前一亮。

■多方支持构建安全系统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草案)》从机制保障、投资保障、医疗保险、产业补贴等多方面给予了支持。努力构建中医药安全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政府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时,扩大医疗保障范围,要求县级以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在增加投入、补贴和财政支持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投入机制,将中医药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办中医医院的投资倾斜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临床医师擅自从事中医服务、医疗机构擅自调整和使用医院制剂的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了西药开中成药和中草药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调整和使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工作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限制,并对我省各地已开办的中医博物馆主要负责人的资质和诊室设施提出了要求。

《条例(草案)》支持中国医疗保险和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明确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设立预防科。

●条例(草案)还严格规范了中医保健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中医保健机构的注册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疗效。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业务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和“中医治疗”字样。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引导中药材大规模种植,通过土地经营权转让保护和支持种植面积的扩大,省级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为各地中药材种植提供参考信息,鼓励成立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协会,扩大种植和养殖规模。(记者朱彤严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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