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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提供的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需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飞机或火车提供的免费食物出现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王军)今天(12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原标题:飞机或火车提供的免费食物出现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王军)今天(12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公共交通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交通承运人应当对免费提供的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了责任主体,及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请求赔偿。被起诉的生产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当由生产经营者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法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表示,该规定的目的是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第一责任制度,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明确界定了公共交通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餐饮服务时,有时会发生过期食品或霉菌损害旅客健康的情况。

《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应当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不得以免费提供食品为由进行抗辩。

未履行检验义务的经营者被认定为“明知”,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中国食品市场屡犯侵权、违约、失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三高三低”制度的缺陷:第一,失信的收益高,失信的成本低。不诚实的收益高于不诚实的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第三,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

“此次发布的《解释》充分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他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所以,操作者对“知道”的判断很重要。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高彦柱表示,“明知”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认定。

这一次,通过列举和涵盖一切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解释》第六条,增强了可操作性。它们是:已经过了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在销售的;未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不依法履行进货检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或者改变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底部的规定,以避免遗漏。

关于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检验职责”是否视为“知情”,高彦柱表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进货检验职责,这对确保食品安全非常重要。消费者购买食品是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检验职责显然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该解释贯彻了‘四最’的要求,明确将未完成的检验义务认定为经营者的‘知情’,指导经营者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高彦柱说。

负责编辑:杜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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