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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一重大奖项管理办法,奖金200万元!

山东省政府出台重大奖励管理办法,奖金20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山东省政府出台重大奖励管理办法,奖金20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新时期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鼓励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不超过10个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全面控制,在最好中选最好。

第六条省长质量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质量省和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评审结果,并向省政府报告省长质量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报告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情况。

省级质量省和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省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体系(修订版)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一般规则和程序;

(二)选择和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工作;

(三)成立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实行定期考评制度,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机制;

(六)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和应用成果。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承担评审中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评审监督小组由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政府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执业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承担州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任命,经省长质量奖评审后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的轮换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系统和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2)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可复制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均居中国同行业前列;

(4)突出的品牌优势、高信誉、高质量水平和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也未出现因单位责任导致客户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三年内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产业发展方向和增长势头强劲的中小单位积极申报,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麒麟企业、瞪羚企业、“四新”领域的专业化和新型“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产业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廉洁奉公、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行职责或者从事质量领域工作中,对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优质工作业绩得到群众广泛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下属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获得历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但未获得历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价标准要求的优秀绩效评价指标应比上一次申报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价依据编制《自评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设区的市质量工作审议协调机构报告。初选结束后,设区的市质量工作审议协调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省办公室报告初选结果。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质量奖评审方案、一般规则和评审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论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七条省质量办根据评价监督小组的评价和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提出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省质量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后提出的奖励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奖励和基金

第二十条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奖励200万元。向获得州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授予单位的省长质量奖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中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州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使用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不断提高质量。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省质量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在质量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积极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评估活动受评估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考评监督小组对考评工作提出意见,凡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考评规则的,应如实向省质量强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评估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规定提请主管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估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第八章撤销机制

第二十八条省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省质量办实行定期考评制度,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定期考核结果,对存在的小问题进行约谈,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省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2016]1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政府网站)

主编:范·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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